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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1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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