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今年各地自行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不予承认。对于其中确需设置的应请有关地区对学校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凡未经我委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院校不得安排学历教育招生。不搞所谓“地方文凭”。
三、凡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招生而造成的新的不合格学校,主管部门要抓紧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或者减少明年招生计划,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标。凡未采取措施、无力达标的学校,国家将进行行政干预,限制其招生数量或令其暂停招生。
四、普通高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班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于未经我委批准开办的校外学点,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加以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附表要求,于1993年2月15日前填报我委计划建设司。
五、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所属高等学校今年招生录取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于未参加当年高考,未经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要严格按我委《
关于认真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的通知》(教学厅〔1992〕14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今年,有一些学校和地方行政部门的招生的收费及经费使用上存在着混乱现象,尤其是对自费生招生出现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群众反映较大。请各地、各部门组织精干的专门队伍对高校招生收费和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于乱设点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严重违纪、事实确凿、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典型,进行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委。
希望各地、各部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同时,务必加强对普通高校的宏观管理,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为上一个新台阶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附表: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办学点清理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