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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5%。
  学校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一人。
  四、校舍场地
  成人高等学校须具有与学校类型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
  专用校舍是指学校所必须具备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含语音室、计算机房)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八项。
  具体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如下:

      成人高校类别          理工类    文法财经类
  八项指标总计             32.16   21.28
  1.教室                3.53    2.28
  2.图书馆               2.23    2.42
  3.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1.07    1.27
  4.校系行政用房            2.64    2.62
  5.学生宿舍              6.50    6.50
  6.学生食堂              1.41    1.41
  7.教工食堂              0.25    0.25
  8.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         4.53    4.53

  注:1.业余、走读办学形式对其中第5、6、7、8项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2.工科类学校对其中第3项可按学历教育最低限300人规模核定其总建筑面积额度。
  学校应具备有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地和器材、设施。具体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
  五、教学仪器设备
  教学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实验自开率应达到80%以上。
  六、图书资料
  学校应配备适用的图书资料。理工类学校不少于6万册;文法、财经类学校不少于7.5万册。
  七、基建投资与教育事业费
  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必须有稳定来源,保证教学需要。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科类的经费标准执行。
  八、学校从批准建立之日起5年内须达到计划规模。逾期没建成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成人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区别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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