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
(三)有三年以精算从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国律师资格;
(三)有三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第六条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确保保险公司报备产品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和精算标准,精算结果准确、合理,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第七条 法律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确保保险公司报备产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并出具法律声明书。
第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后,中国保监会接受其出具的精算声明书、法律声明书。
报备产品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报备产品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其格式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
(二)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示例);
(三)宣传材料;
(四)精算说明,包括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等;
(五)精算责任人出具的精算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产品报备材料完整且装订整齐的,中国保监会于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底,一份退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退还报备材料后可开始销售。中国保监会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说明情况或进行修改,未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前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产品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显失公平的,一经发现,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销售,修改后重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