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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条件》的规定如实办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帐款余额以及不足额结付分保帐款余额,收款方将按照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计算利息和罚息的方法如下:
  1、从应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付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付帐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应付款方仍拒不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按应付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细则》仅涉及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长期健康险实施细则随同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另行制定。本《细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人身险法定分保业务报表及帐单



  附录一: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附录二:法定分保季度帐单
  附录三: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和帐单
  附录四: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
  附录五:纯益手续费计算书
  附录六:超限额业务申报表
  附录七:详细业务季度报表
  附录八:详细业务批单报表

附录一:       季度业务汇总报表格式



       XXX保险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业务年度:          帐单期:          币种:

┌────────┬──────┬──────┬──────┬────┐
│   险别   │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 短期健康险 │ 合计 │
├────────┼──────┼──────┼──────┼────┤
│ 累计承保笔数 │      │      │      │    │
├────────┼──────┼──────┼──────┼────┤
│  累计总保额  │      │      │      │    │
├────────┼──────┼──────┼──────┼────┤
│  累计总保费  │      │      │      │    │
├────────┼──────┼──────┼──────┼────┤
│  累计分保额  │      │      │      │    │
├────────┼──────┼──────┼──────┼────┤
│  累计分保费  │      │      │      │    │
├────────┼──────┼──────┼──────┼────┤
│ 累计分保手续费 │      │      │      │    │
├────────┼──────┼──────┼──────┼────┤
│ 累计赔付笔数 │      │      │      │    │
├────────┼──────┼──────┼──────┼────┤
│ 累计赔付金额 │      │      │      │    │
├────────┼──────┼──────┼──────┼────┤
│ 累计分摊金额 │      │      │      │    │
├────────┼──────┼──────┼──────┼────┤
│  累计余额  │      │      │      │    │
├────────┼──────┼──────┼──────┼────┤
│  未决赔款  │      │      │      │    │
├────────┼──────┼──────┼──────┼────┤
│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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