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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爆电气
 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国质检函〔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对防爆电气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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