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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

  (二)具有独立进行体系审查的能力;
  (三)经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持有医疗器械境外质量体系审查培训证书;
  (五)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第九条 审查组组成
  审查组一般为2至3人,由审查组长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长对审查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审查过程
  (一)准备
  接受注册主管部门的审查任务,阅读有关注册文件,熟悉注册产品及产品标准,了解企业情况,书面提出审查重点及审查日程。
  (二)首次会议
  审查组长主持首次会议,被审查方的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1.向被审查方介绍审查组成员,被审查方介绍到场人员;
  2.申明审查目的、范围、依据;
  3.简要介绍审查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4.通报审查日程;
  5.双方确认审查过程;
  6.保密承诺声明。
  (三)审查
  1.依照审查表,通过面谈、提问、检查文件、现场观察和试验等方式收集客观证据,并作记录;
  2.对不合格的客观证据作笔录(被审查方应回避),所有的不合格事实应得到被审查方的确认;
  3.填写审查报告(被审查方应回避)。
  (四)末次会议
  审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被审查方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参加。
  1.重申审查目的、范围、依据;
  2.说明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实;
  3.说明审查的总体评价;
  4.被审查方负责人确认审查报告并签字。
  (五)报告境外工作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全体成员应向派出单位报告审查结果和在外工作情况。
  (六)被审查方对审查意见有歧异时,审查员将不合格项目的素材和证据带回,由注册主管部门安排裁定。
  第十一条 对审查人员的要求和纪律规定
  (一)审查员应严格执行审查过程和审查的责任规定。
  (二)在接到境外体系审查任务后,应及时与申请方取得联系,按批件规定的审查时间协调、安排行程。
  (三)完成任务后,将总结和境外体系审查报告表交注册主管部门。
  (四)在外期间必须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审查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必须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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