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执行。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参股股份公司的,应按其管理级次报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事宜。
3.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今后由于管理体制调整、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的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等,应按照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文精神执行。
4.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制后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技术和智力资源是勘察设计单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勘察设计单位在改革中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倡按劳分配为主,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为辅,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勘察设计的技术质量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将现行的事业工资制度改为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办发〔2000〕71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内部工资制度。
2.积极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在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