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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勘察设计资质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引起的资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重新组建的勘察设计公司,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取消原有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2.对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联合组建的勘察设计集团公司,公司本部仅为管理型的,不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核定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对公司本部有经营主体的,对集团公司本部以下属的子公司分别核定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3.为支持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其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转移到改制后的子公司。
  (1)对将本单位若干个资质全部转移到其中一个独立的子公司,且技术人员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只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2)对将本单位所有的若干个资质分别转移至二个以上的子公司,应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子公司的资质等级,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3)对将本单位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资质转移至子公司,应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子公司的资质等级,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禁止勘察设计单位以改制为名,变相出让、买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改制的程序
  1.做好改制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精心拟定改制方案。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改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3.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4.报批改制方案。改制单位正式提出改制申请,将改制方案一并报送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改制中涉及到资质变更的,须事先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5.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再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改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组织实施。
  6.变更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改制方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改制的意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同意的资质变更意见,按程序申请变更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7.总结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正常运转半年后,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改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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