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规章制度。制定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和反期诈办法,对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收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行为、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运营、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情况实施监督。建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探索补充医疗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
9、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全面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直接经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也要探索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从用人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一部分外),移交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10、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在部分企业稳步进行技术入股、专利产品入股等试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试行年薪制,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联系起来,积极探索对技术人员实行收入激励的办法和政策,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可以试行期权制等激励办法。加强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监督,规范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
--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在非国有企业和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
--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监控体系。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1、劳动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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