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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各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普遍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结合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建立地区级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继续完善和落实预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问题,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加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力度,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方式。
  --积极开展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制修订。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
  四、支撑与保障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力争在“十五”期间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专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合同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议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及其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配合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
  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开拓资金渠道,加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标准的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在中心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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