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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发布日期:2000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
 (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
 (1991年7月19日 教学〔1991〕20号)

  一、从1991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加盖招委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公安、粮食部门凭盖有高等学校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出具由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整计划,以及录取新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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