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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成立由厅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及本系统(单位)的清查工作。各经办机构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清查工作按时有序运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请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及早部署,狠抓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清查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指导,保证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及清理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强指导,明确现任,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附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

                         2000年11月20日

附件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包括: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表(表一)、2000年1~3季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表(表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状况表(表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放状况表(表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表五)。
  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0年9月30日。
  一、表一
  表一是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表,即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和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表。其中:
  1.“参加企业数”及“参加职工数”按所有制性质填报,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无法涵盖的人员,均列入“其他单位”中。
  2.“领取人数”指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包括采取一次性或按月支付方式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人数。
  3.“企业缴费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指企业按照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收入(或以其他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由于各个企业缴费比例不同,因此,填报时只填写缴费企业中缴费比例最高和最低的。
  4.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末指当年12月31日的时点数,2000年9月30日指当日的时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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