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限期停止生产
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环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为贯彻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有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期,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化油器类轿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新生产的轿车要采取电喷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的要求,干扰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并纠正违规行为,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通过预先公告的方式,对相应类型机动车实施禁止销售和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的措施。
三、对其他类型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陆续发布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车型目录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