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预审单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三)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五)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现职副处级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若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有关主要完成人条件,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详细书面说明,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初评组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初评组将初评意见提交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和内容如下:
(一)初评由各专业初评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初评工作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