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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1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我国定于2001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全国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第三条 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家设立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普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
  第五条 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章 普查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普查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地方政府需要并有财力保证的,可将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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