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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失效]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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