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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财税〔2001〕8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管理办法仍依照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1.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2、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

附件1: 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南通中远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荣成市拆船公司
  7.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8.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9.新会市中新拆船钢铁总厂
  10.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1.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2.平湖拆船公司
  13.宁波市北仑小港拆船有限公司
  14.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栖霞山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15.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6.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7.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联营企业: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
  19.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20.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21.天津天马拆船工业有限公司(合资)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财税字〔1998〕103号)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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