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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单位  个人      单位与个人各半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2000
 第八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限额奖励,一次奖励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30%左右,三等奖60%左右。

第四章 “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归口管理。
  1.“丰收奖”由农牧渔业部颁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2.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为申报部门,负责本省、市、自治区“丰收奖”的验收、报奖和授奖后奖状、证书、奖金转发及异议处理。
 第十条 凡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者,均需通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所规定的报奖材料一并报送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公司。
 第十一条 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局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京科技委委员对一等奖进行初审。二、三等奖初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一、二、三等奖复审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丰收奖”必须具备之材料:
  1.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
  3.应用及效益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
  4.推广工作总结。
  以上1、2、3、4项各一式4份装订成册。另打印申报书30份。

第五章 报奖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凡从事科学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报奖和受奖,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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