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基层技术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的比重不能低于85%。
2.第一完成人和所有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完成人(受奖人)必须是对申报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按等级规定人数从前向后选取,须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充分协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3.任何只是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并未在第一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不得列入完成人。某些人中属处以上干部,但确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并起过重要作用,应有县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人签字,经其它完成人同意,方可列为完成人。
4.一等奖最多可填报50人,二等奖限填30人,三等奖限填15人,可少于上述名额。不允许把无关人员列入完成人。
第十三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鉴定和验收
1.所有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暂按农牧渔业部(1986)农(科)字第32号文中(农牧渔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亦需经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有中级以上职称(含 中级)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2.一切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员均应对项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效益的计算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计算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许夸大事实和歪曲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受奖资格,并追回奖状、证书、奖金。
2.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以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四川农科院两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为主要参考。
第十五条 审查费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不交审查费不予评审。
2.一、二、三等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交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对申报二、三等奖项目,每项交部10元,另40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使用。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技司每项交40元,另10元由评选小组使用。以银行回执为报销凭证,不开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