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各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4、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此应如何掌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之所以要求学历,是考察其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如果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也就不能反映其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状况。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如何掌握是否属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还可以划得再粗一些,比如将农科与林科、师范和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对此,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应规定。
  5、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一致时怎么办?
  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
  6、首次评聘中有的地方和单位把“专业证书”当大专学历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这是不是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恰恰相反,这正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把“专业证书”当成大专学历只是个别地方少数单位,绝大多数地方并没有这样做。把“专业证书”当大专学历是对00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的一种扭曲。如果说要保持连续性的话,我们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而不是保持政策被扭曲的连续性。
  7、如果“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是不是会对“专业证书”教育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不应当产生消极影响。“专业证书”教育的举办,从“办学”方面来说,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而不是单纯“创收”。如果以“创收”为目的,恐怕有悖于办学的宗旨。从参加学习的方面来说,是为了多学一些知识,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而不应是“混个文凭评职称”。我们的“暂行规定”只是重申006号文件的原则,这也恰恰是国家教委已经和还在继续对“专业证书”班进行整顿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相信,通过治理整顿,“专业证书”教育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8、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必再经过评审程序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五大”毕业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