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中国工程物理
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2〕4号)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根据国发〔199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你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简称中物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我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评聘的日常工作由中物院按有关规定办理,中物院制定的有关职改文件,须报我部备案。
二、中物院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17号文件要求和中物院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系列的高级工程师、卫生系列的副主任医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及有关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委会报我部审批后行使职能。
对不具备条件组成高级评委会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以委托当地或有关部委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中物院按照评审权限,在岗位空缺和国家下达的增岗增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四、各级职务岗位数额由我部批准下达,中物院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院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报我部核准。我部主要对评审程序、申报人的主要业绩、学历、任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正式通知中物院,由中物院行文公布。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院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报我部备案,由中物院行文公布。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中物院在岗位数额内评聘。
六、对不具备相应评审权,需委托地方或其他部委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的系列,高级职务须在院相应评审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评审结果报我部核准或备案。
七、须报我部核准或备案的高级职务评审结果,应提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呈报表》、《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