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4〕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建设部 人事部
1994年11月10日
附件: 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
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
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
(一)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
(四)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建筑师。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主持过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可申报特许注册建筑师。
三、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和分配
全国特许注册建筑师的名额限定为300人。按地区、部门建筑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注册建筑师特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