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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三、明确管辖,依法查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参与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保护伞”所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以主罪确定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时难以分清主罪和从罪的,由最先发现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主要侦查机关。
  四、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案件的讨论,确定取证方向。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充侦查,以保证案件快侦、快诉。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配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公安机关查处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要及时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参加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认真审查证据,并注意发现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互通有关案件情况和资料信息,并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及时进行联系和沟通。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形成打击合力。
  五、加强指导和督办、参办,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的指导,对于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保护伞”等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要通过指导和督办及时予以解决。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机关要加强督办和参办力度。公安部将及时把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等通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列入直接督办的案件范围。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全程跟踪,下级院要全程报告。对一些重点案件,上级院要派员督办,直接参办,直至案件彻底查清。对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保护伞”犯罪案件,双方将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参办、督办,以便及时排除阻力,使案件得到有力地查处。
  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在法律适用、犯罪认定、证据效力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可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或会商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出相关规定,解决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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