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会计检查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对被查单位会计事项及其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进行的检查和对被查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会计检查对象为各级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指与各类存款、贷款、结算、现金收付、中介、资金划拨、内部财务收支等本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有关的人员、机构。
第五条 会计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查与上级行派出人员检查相结合原则。
(三)会计检查与会计指导相结合原则。
(四)会计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五)核算差错与违章操作、会计舞弊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六)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会计检查岗位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行处在会计部门设置会计检查辅导岗位,并配备检查辅导人员。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包括临时抽调的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职责:
(一)实施会计检查;
(二)及时向同级会计主管报告会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主管行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五)完成会计检查报告,及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经本部门会计主管批准后向主管行长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送;
(六)对辖属行会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会计检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