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开展的会计检查,重点是检查会计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以及下级行本部直属营业机构(含直属支行、营业部等),适当抽查其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基层营业网点、分行核算中心、管辖行本级核算科(组)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支行每季至少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所辖直属机构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其中:对直属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检查面每两年达到100%;一级分行每年对直属机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其中每个县(市)支行至少应抽查一个营业网点;总行负责会计检查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应与会计检查结合进行。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的考核验收,视同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进行的全面检查,除对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外,还必须按本制度有关程序、方法、要求,对申报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行对会计检查工作情况要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上报“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三)。
各县(市)级支行每季向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二级分行每半年向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一级分行每年向总行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
第六章 会计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检查结果,作为对各行会计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计检查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区分工作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对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