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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13.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4.国外损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的结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
  15.境内居民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银行可直接办理;超过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银行应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办理结汇并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有关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二)结汇手续。在单据、凭证、文件上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出具一般结汇水单(区别于出口收汇项下的专用结汇水单,不得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供企事业单位记账使用。
  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的符合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银行可先予以入账,事后由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真实性审核。
  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的不符合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银行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审核(一)中所列单据和有效凭证予以办理结汇手续;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三、资本项目外汇结汇
  (一)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审核。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汇,银行还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的主要栏目:
  1.单位名称栏;2.登记证编号栏(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3.结汇币别栏;4.申请金额栏;5.批准金额栏;6.外汇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申请结汇: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8.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9.出口押汇。
  (三)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银行。
  (四)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五)结汇手续。在单据与凭证上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出具一般结汇水单(区别于出口收汇项下的专用结汇水单,仅限企事业单位记账使用),注明资金来源性质。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的售汇与付汇
  银行在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的基本程序:一是审核贸易的真实性(有进口批文、进口合同、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二是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外汇局事先备案;三是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须逐笔事先向海关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的真伪,海关确认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四是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进口开证售汇及付汇,银行应审核由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预付货款(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后或承兑后90天以上的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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