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标准:
(a)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等值1000美元外汇;
(b)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等值2000美元外汇。
b.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
(a)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成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付2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付2000美元等值外汇;
(b)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全额兑付一次外汇;
(c)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出国(境)定居的可一次性兑付2000美元等值外汇;
(d)未满14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c.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付2000美元等值外汇。
d.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标准:
(a)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b)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c)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d)居民出境定居后,如因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高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e)上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由银行兑付。
居民个人超过上述范围的因私用汇,银行应审核个人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文件;居民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因私用汇,银行应要求其持规定的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出具的真实性核准件办理。
(3)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的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兑付,银行根据个人身份证明和以下所列有效凭证进行审核:
a.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利息清单;
b.房屋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管理出租部门的证明;
c.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8.境内居民外汇存款的汇出境外。
(1)银行必须首先区分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外汇户存款可以直接办理汇出境外,而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须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a.对持有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携出或汇出。
b.购买药品、仪器、书刊者审核凭证为:有效商业信件或者发票。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以凭学校通知汇出外汇。
c.如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以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汇出外汇。
(2)境内居民外钞户汇出汇款在等值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办理;2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需经当地外汇局审核办理;10000美元以上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授权的银行凭核准件办理外汇汇款业务。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办理售付汇业务。
10.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办理。
11.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外航驻华机构代办客货运费等)需汇出境外时,银行应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兑付;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审核凭证为:工商登记证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
1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凭有效证明材料到银行兑付。
13.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14.境内机构单笔提取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银行审核其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直接办理;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应要求其向外汇局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凭外汇局的真实性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
15.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时,银行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办理售付汇手续:
(1)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a.专利权许可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b)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c)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d)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b.专利权转让的用汇审核为:
(a)专利转让合同;
(b)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