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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财统字〔1999〕2号)等效绩评价系列文件下发后同些地方、部门及企业(集团)询问文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形式
  各地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原则上由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认真搞好协调和配合。具体组织方式可灵活多样。全国地方的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重点在省级和地市级,具体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各省(区、市)统一抓好本地区的评价工作,各省(区、市)即抓省级企业评价工作,同时也抓地市级企业评价工作;二是由省(区、市)统一组织和布置,分级负责,即各省(区、市)抓好省级企业的评价工作,地市级企业评价由地市自己组织,最后由省里组织工作总结。
  二、关于评价工作与组织部门配合问题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对企业经营者任免、考核和奖惩等十分重要的参考依据。鉴于目前相当部分地区对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在组织部门,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将评价工作与组织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
  (一)各地区可由财政(国资)、经贸、人事会同组织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二)各地区在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时,多向组织部门汇报,加强沟通和联系,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参考。
  (三)成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注意吸收组织部门作为成员,请组织部门派人参加。
  (四)确定评价实施机构时,聘请组织部门的有关人员作为专家人员,直接参与工作组或专家组的工作。
  三、关于加大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问题
  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一些省(市)已有较好的经验,如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下发开展本地区企业效集评价工作的通知;由地方政府转发几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开展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请政府有关领导挂帅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加大工作组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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