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
(一)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二)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三)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五)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五、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六、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七、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
(一)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二)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所涉及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政编码:100044。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为:经常项目管理司:68402281、68402282资本项目管理司:68402245管理检查司:68402264;国际收支司:68402319、68402157
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咨询电话为:经常项目管理处:68421081;资本项目管理处:68478356;国际收支处:68483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