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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终止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2000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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