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