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通知
(财会〔200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现予印发,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