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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失效]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2、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
  3、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4、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5、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
  6、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7、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8、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9、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第九条 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有条件的可划分经济区。
  第十条 县域人口预测与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城乡、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结构,选取重点发展有中心镇,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有条件的提出中心村和其他村庄布局的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 用地及空间协调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用地功能类型,标示各类用地的空间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防灾减灾等要求,提出不同类型土地及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性和引导性措施。
  第十三条 区域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统筹安排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县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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