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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综〔2000〕188号)


部机关各有关单位,部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单位),从成立到撤销的整个存续期间,由综合财务司对其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财务监管的原则,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对部属单位的下属单位由部属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实施财务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研究、解决财会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章 财务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管:
  (一)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二)数字是否真实、完整。
  第六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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