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号)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局长 徐光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宾馆饭店视频点播,是指在宾馆饭店中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或其他有线传输方式,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宾馆饭店,可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二)已完善传播中央电视台、所在省(区、市)电视台、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置器材认定证书》;
(四)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五)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六)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先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可以批准其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发给《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并于3个月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