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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从事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设备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视频点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视频点播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经审查通过,发给《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在每集片首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视频点播节目限于以下几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的综艺、专题节目。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必须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供片单位重新发行节目时,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需将前端播出的点播节目单通过网络传送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对视频点播节目播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持有《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为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节目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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