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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继续抓紧国家储备粮库建设。为适应扩大中央储备粮规模的要求,今后可根据国家财力平衡和粮食储存的实际状况,继续适当安排国家储备粮库建设,以适应安全储存粮食的需要。今年建设的100亿公斤国家粮库,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新建国家储备粮库产权归中央所有,各库所提折旧基金要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国家储备粮库的维修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实行省长负责制
  按照中央和地方对粮食分级管理的要求,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把粮食省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体制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后,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一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储存,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和使用监管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订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2)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省级人民政府筹集的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4)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三)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粮食主产区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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