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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六)落实防治资金。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经费。疫区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防治经费给予适当处理。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疫区群众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工,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每年对“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计划如期实现。
  注: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件:

表1: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


             计划压缩疫区范围目标


┌──┬───────┬───────┬───────────────┐
│  │       │       │      计划实现      │
│省别│血吸虫病流行县│尚未控制流行的├───────┬───────┤
│  │(市、区)数 │县(市、区)数│达到传播控制县│达到传播阻断县│
│  │  (个)  │  (个)  │(市、区)数 │(市、区)数 │
│  │       │       │  (个)  │  (个)  │
├──┼───────┼───────┼───────┼───────┤
│湖南│   33   │   24   │   7   │   1   │
├──┼───────┼───────┼───────┼───────┤
│湖北│   58   │   26   │   4   │   1   │
├──┼───────┼───────┼───────┼───────┤
│江西│   37   │   11   │   0   │   3   │
├──┼───────┼───────┼───────┼───────┤
│安徽│   41   │   14   │   1   │   2   │
├──┼───────┼───────┼───────┼───────┤
│江苏│   57   │   14   │   4   │   1   │
├──┼───────┼───────┼───────┼───────┤
│四川│   62   │   16   │   6   │   3   │
├──┼───────┼───────┼───────┼───────┤
│云南│   17   │   3   │   1   │   2   │
├──┼───────┼───────┼───────┼───────┤
│浙江│   54   │   0   │   0   │   0   │
├──┼───────┼───────┼───────┼───────┤
│合计│  359  │  108  │   23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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