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防治资金。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经费。疫区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防治经费给予适当处理。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疫区群众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工,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每年对“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计划如期实现。
注: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件:
表1: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
计划压缩疫区范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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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计划实现 │
│省别│血吸虫病流行县│尚未控制流行的├───────┬───────┤
│ │(市、区)数 │县(市、区)数│达到传播控制县│达到传播阻断县│
│ │ (个) │ (个) │(市、区)数 │(市、区)数 │
│ │ │ │ (个) │ (个) │
├──┼───────┼───────┼───────┼───────┤
│湖南│ 33 │ 24 │ 7 │ 1 │
├──┼───────┼───────┼───────┼───────┤
│湖北│ 58 │ 26 │ 4 │ 1 │
├──┼───────┼───────┼───────┼───────┤
│江西│ 37 │ 11 │ 0 │ 3 │
├──┼───────┼───────┼───────┼───────┤
│安徽│ 41 │ 14 │ 1 │ 2 │
├──┼───────┼───────┼───────┼───────┤
│江苏│ 57 │ 14 │ 4 │ 1 │
├──┼───────┼───────┼───────┼───────┤
│四川│ 62 │ 16 │ 6 │ 3 │
├──┼───────┼───────┼───────┼───────┤
│云南│ 17 │ 3 │ 1 │ 2 │
├──┼───────┼───────┼───────┼───────┤
│浙江│ 54 │ 0 │ 0 │ 0 │
├──┼───────┼───────┼───────┼───────┤
│合计│ 359 │ 108 │ 2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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