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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和依据;
  (三)诉讼或仲裁的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的结果和日期;
  (五)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或拟采取的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等。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公告:
  (一)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
  (二)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知悉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
  (四)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
  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被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包括姓名、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所涉及的数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的10%以上的,应当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刊登;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四)公司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债权、债务在第三方之间发生移转;
  (五)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八)减资、合并、分立;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持有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总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
  (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七)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九)主办券商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即时向主办券商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董事会通过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三)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拟订发行方案;
  (四)公司与主承销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因故撤回或被中国证监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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