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管理,对其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的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
为保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的顺利实施,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