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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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