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24日 国税函〔2001〕722号)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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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142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0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0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9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0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50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0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20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4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70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0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50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20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0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30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50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2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10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400 北京
合计 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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