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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新出联〔2001〕22号)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制订了《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经研究决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先在安徽省、福建省、重庆市进行。从2003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进行面向本地区的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从2004年起,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招标投标面向全国进行。
  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必须保证春秋两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三、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出版、发行投标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每个招标项目都有足够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具有出版、发行投标资质的单位参与出版、发行投标竞争。
  五、试点地区要根据《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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