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对象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符合有关规定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各项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出版、教育、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就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任何好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要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项目所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原出版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