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项目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审批时间不得超过自收文之日起15日。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招标人所报的招标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教材使用者的要求,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条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 如招标投标活动在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参加投标的出版单位出版招标项目所涉及的中小学教材。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二)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四)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
(五)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参与评标人员对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
(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
(十)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的答复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未列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仍按原出版方式进行。高中教材、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版教材、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出版社直供教材暂不纳入招标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