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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也不得低于教材发行成本,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需预收书款的,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而支出的费用。
  (四)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中标人应按中小学教材发行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投标。招标人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有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批同意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主营书刊发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
  (二)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
  (四)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载明完成招标项目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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