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领导明确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要求,确立了因事设职、择优聘任的思想,总结了首次评聘工作中岗位设置的经验教训,把设岗做为完善聘任制及转入经常化的基础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2)大多数基层单位已经将首批下达的职务指标和准备使用的剩余指标一次性转换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了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及分布,并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落实了岗位职责,做到事职相符。
(3)根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和当前的工作需要,考虑到离退休和国家少量增补岗位的可能性,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拟增补与调整岗位的意见。
(4)对新建事业单位,在批准的编制和工资计划总额内,以现有人员和岗位为基础,参考本系统同类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了岗位设置和调整的的意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地方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由人事部核准)。
4.考核工作达到了下列标准
(1)部署进行了企事业单位1991年度及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2)按人职发(1991)7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考核要求,做到了考核指标、有考核标准、有考核办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3)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考核工作,分析汇总了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人员所占比例比较适当,即考核工作能比较合理反映真实情况,得到各级领导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
(4)考核结果记入了考绩档案并妥善处理。
三、审批程序
1.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增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批方案,内容包括复查验收情况,清理指标情况(含有关数据),考核情况,设岗情况以及其他准备情况,增补岗位数量、理由和根据,使用范围和重点(分系列),具体贯彻4号和6号文件的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等。
2.我部根据1989年年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和首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及知识密集、老少边穷、国民收入增长率、上缴中央财政、国家产业政策等影响因素,区别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和岗位紧缺的程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报批方案逐个进行审批。分期分批下达审批增补岗位数额。
计划单列市的增补岗位数,列所在省、自治区“其中数”。
3.我部根据1990年工资年报提供的各地区、各部门高、中、助理级职务平均工资水平和增补的岗位数额,参考各地区的工资类别、工资级差及其他影响因素,分别核批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增资指标。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所属京内外事业单位不同情况,逐个核实岗位增补数,并将核实结果按户头列表并汇总报我部,以便核批增资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