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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胎换骨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006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期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要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人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续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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