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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要求,在教学训练或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成绩特别卓著的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根据需要可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建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优秀运动队主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教练、助理教练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如何建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五章 聘任或任命

  第十三条 聘任或任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或单项协会推荐,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对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以二至四年为期,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在教学训练中成绩突出者,可破格晋升。完不成训练任务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国家队的主教练由国家体委聘任或任命;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的主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聘任或任命,报国家体委备案;教练、助理教练由各级行政领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任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直接从事教学训练的专职教练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根据本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教练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教练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或解任,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解释权属于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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